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8号《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号已经通过中国证监管委员会第207次主席事务会议的审议,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七月四日
期货业者的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人的资格管理,规范期货人的执行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期货人资格(以下简称就业资格),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采用期货人的,以及期货人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
(一)期货公司;
(二)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四)向期货公司提供中介业务的机构;
(五)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期货业者是指:
(一)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家;
(二)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者和专家
(三)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者和专家
(四)向期货公司提供中介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者和专家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遣机构依法监管期货人。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自主管理期货员工,负责就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取消。
第二章就业资格的取得和注销
第六条协会组织就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参加就业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18岁以上;
(二)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就业资格考试合格的,取得协会颁发的就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取得就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者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属机构向协会申请就业资格。
没有取得就业资格的人,不得在机构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第十条单位有就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采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处理就业资格申请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被本机构采用的;
(三)最近三年内未受刑事处罚或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督机构行政处罚
(四)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督机构没有采取禁止进入市场的措施,或者禁止入境期满的
(五)近三年来,因违法违规行为证券、期货就业资格未被取消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不得采用无就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不得在申请就业资格过程中造假。
第十一条期货员工退休、解雇或死亡的,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取消其就业资格。
机构有关期货业务许可被取消的,协会取消该机构中从事该期货业务的期货员工的就业资格。
第十二条取得就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被取消就业资格者连续两年未在设施工作的,申请就业资格前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第三章执行规则
第十三条期货业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与他人合作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期货交易价格操纵、编造和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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