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43号《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号于2007年3月28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的事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表,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四月九日
期货公司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公司的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的积极可靠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慎重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实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统治者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滥用权利。 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 不能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自主管理期货公司。
期货保证金安全库存管理监控机制依法监控保证金安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业务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业者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有3人以上具有工作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持续经营两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在最近两个会计年度中至少有一个会计年度获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负债不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严重影响财务状况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期货公司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票投资不得超过自己的净资产
(四)没有大数额期限的未清偿债务;
(五)近三年内违法经营未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是否在权利机关立案,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七)近三年内无不诚实行为,如作为金融机构股东或实际控制者,或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者,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
(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未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止入内措施或入境禁止期限过期2年后被撤销的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无任职资格或员工资格,或自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的《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所述
(九)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根据慎重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股票期货公司的情况。
第八条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份的股东除符合本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5亿元。
第九条与期货公司有关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符合本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与期货公司有关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100%时,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期货公司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经营计划;
(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
(五)拟采用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名册、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
(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
(七)场所、设备和资金证明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颁发的法律意见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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